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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学院大宗物资采购论证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2017-03-01 08:52  

肇庆学院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论证暂行规定

(肇学院〔201139号)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单批(次)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服务采购。

第二条  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论证工作的组织单位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单位为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

第三条  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论证工作,应科学有序,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论证会议须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各委派1名监督代表参加,负责对论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以保证论证工作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第四条  论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表格见附件)

(一)由申购单位对批量采购超10万元的物资或服务,写出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购理由、可行性报告等)。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在校内文社、理工、术科专业或相关部门选取37名专家进行论证。

(三)论证过程包括:

1.论证专家审阅申购资料。

2.参加论证工作的专家、监督代表签到。

3.申购单位陈述采购理由,专家进行提问。

4.专家现场考察。

5.专家讨论(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物资设备的配置及场地情况进行论证),记录讨论情况。

6.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同意立项,并形成论证报告。

7.专家、监督代表签名确认。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大宗物资采购或服务采购论证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 627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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