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执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肇庆学院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肇庆学院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处室等(以下称申购单位)开展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申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四条 凡用学校经费(含各类专项款、科研款、捐赠款等)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有关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新调进教师)不得赊、欠、垫款自行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签章,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造成的后果由经办单位(或个人)自负。
第五条 学校委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我校办理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管理我校的政府采购业务。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全校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各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本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组织我校的分散采购活动;组织我校政府采购有关的宣传、培训和学习;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审计处、监察处对政府采购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八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申购单位应当按年度报告预算, 以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汇总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我校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申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汇总全校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予受理,财务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申购单位要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申购单位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5. 对带*号条款需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至少3个满足此项条款的产品或品牌。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一次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 申购单位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及采购计划(含规格、数量、参数等)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申购单位在申报采购申请时需按规定表格填报,实验室设备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要填报立项书(含单价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零星购置应按要求填报实验室急需设备申购表,采购设备名称、数量、型号、规格、配置等要求清楚明确;教学设备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凡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设备(见附件三),例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等,不论购买数量多少,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计算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公务车辆采购及维修、部分实验室设备等属于协议供货目录内,且单批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规定内的项目可采用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起点金额的,按如下规定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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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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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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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批准由本校自行采购的设备、工程(如校园网、实验室网络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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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招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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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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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额标准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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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招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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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额标准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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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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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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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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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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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招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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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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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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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物品(以批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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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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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招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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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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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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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下(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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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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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招标的具体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小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必要时选取校内相关的专家等人员组成,监察处须派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以校内招标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货物及服务的项目,必须形成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做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申购单位应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要求提供,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第十九条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机电类产品需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地点须由广东省教育厅装备中心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己经获上级批准的年度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由申购单位牵头会同管理单位编写采购的用户需求书;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报政府集中采购申请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经招标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导申购单位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报审计处经初审、审核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由申购单位(或管理单位)在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资产报增后,按财务处规范张贴票据,并填写单据汇总表后(在报增单开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招标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投标文件保密。
第五章 质疑投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单位(申购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省教育装备中心、肇庆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习、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制度政策,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7年
11月
6日
下发的《肇庆学院执行2007年政府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肇学院〔2007〕100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1:省直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2:省直教育部门协议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3:广东省(及肇庆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4:广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附件1:
编报计划: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用户每季度首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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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投标保证金、材料归档(合同、中标结果通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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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填报补充计划(正常计划审核通过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和再次补充计划(补充计划审核通过后)
更改可调整已审核通过的计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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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填报《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
详细的货物配置清单、商务要求、联系人;
进口产品批复号、采购方式(包括国际招标);
该项目所属政府采购计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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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信息:标书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预算金额及定稿后的修改与澄清报送教育采管办;
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不得发布任何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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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审(纪监部门、招标机构、专家、用户、)
评标结果及投标文件需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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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