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设在图书馆的学术报告厅是学校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报告厅由图书馆负责全面管理(含设备、使用审批等)。报告厅内的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使用操作须由专人负责。对于涉及本规定中各条款以外的具体管理制度,由图书馆制定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学术报告厅的基本功能是举办学术报告会,主要用于举办大型的科技、文化、艺术系列讲座,校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举办学术会议,以及学校举行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 学术报告厅不能作为课室和文体活动场所使用。学校各单位的工作会议、学生社团活动、商业性的宣传活动等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不宜使用学术报告厅。
第五条 学校举行大型讲座、学术报告会和专门会议,需使用学术报告厅的,负责其组织的部门应提前函告图书馆,由图书馆统筹安排。
第六条 除学校举行大型讲座、学术报告会和专门会议等活动外,校内各单位需要使用学术报告厅的(只限于举办讲座及学术报告会),须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使用审批手续的程序:符合使用规定的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肇庆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申请表》,该表可在图书馆网页下载),由图书馆审核后安排使用。
第八条 校外单位使用学术报告厅(限于举行大型讲座、学术报告会和专门会议),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由学校统一收取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场3000元(每场不超过两小时,超过部分按每半小时加收5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第九条 校外单位使用学术报告厅按规定须交的费用,由使用单位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该收入用于补偿学术报告厅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成本。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爱护学术报告厅的各项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将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学院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细则》(肇学院[2006]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