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体育场馆管理
第一条 学校的体育场馆是为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专用场所。为了加强对体育场馆的管理,使我校的体育场馆在教学及开展群体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馆、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足球场、第一田径运动场、第二田径运动场等统一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具体管理,为确保体育场馆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体育与健康学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场馆管理室;
(二)配备专职的场馆管理人员;
(三)制订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四)涉及承租事项须向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
位于第三教学楼南面的新网球场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制订。
第三条 体育与健康学院应根据各场馆的用途、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使用管理细则,确保使用设施及人身安全。
第四条 学校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施设备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场馆的清洁和设施设备使用的安全。
第五条 为了保证体育教学和训练的需要,体育场馆的使用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安排。其他单位开展活动需要使用场馆时,应提前向体育与健康学院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体育与健康学院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参与课余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课余时间本校师生使用下列室外运动场地的不得收费:
(一)室外篮球场;
(二)室外排球场;
(三)第一、二田径运动场(含足球场);
(四)羽毛球场;
(五)轮滑场。
体育馆一楼活动室周一至周五下午课外活动时间(16:30~18:00)使用不得收费,现有的室外篮球场要按体育专业及非体育专业等实行分配使用,让室外场地的使用做到有序、合理。
第七条 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除学校组织的会议、赛事活动外,对单位、团体、个人使用体育馆二楼会场,周一至周五下午非课外活动时间及节假日使用体育馆一楼活动室,课余时间使用游泳池、网球场、草坪足球场等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体育馆二楼篮球场和舞台,因使用时用电量较大,必须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全校性的会议、大型活动,平时不开放。邀请校外单位篮球队来校比赛需使用二楼球场时,要经主管体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一般球队比赛,原则上不安排在二楼场地进行。学校各单位、团体使用二楼会场需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在二楼进行演出、放映(周五、六晚)等文化娱乐活动需经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需使用体育场馆时,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应提前通知体育与健康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必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主动与保卫部门协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第十条 为不影响师生的正常休息,午休时间及晚上10点以后应停止所有体育场馆的使用。
第二章 有偿服务费收取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高体育场馆各类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益,并在保证完成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施条件,在工作日18时至22时或节假日(下称收费时段)对体育馆场内的部分设施适当收取有偿服务费的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下列场馆纳入收取有偿服务费范围:
(一)体育馆二楼主馆;
(二)网球场;
(三)游泳池;
(四)田径场及草坪足球场;
(五)其他符合收取有偿服务费的场馆。
第十三条 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除正常的体育教学和经学校同意举办的全校性活动不收取有偿服务费之外,体育与健康学院师生举办的其他与教学相关的活动,在体育场馆开放时间内可免费使用;校内各单位主办的文体活动,如无专项经费或赞助经费,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免费使用体育场馆,非上班时间使用须支付体育场馆工作人员的加班补助。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以下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 体育馆二楼主馆
1.校内各单位在收费时段利用二楼主馆组织的大型活动(时间不超过3小时),收费 800元。使用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小时按300元收费。
2. 校外单位租用二楼主馆(单位时间不超过3小时)举行活动,收费 3000元。使用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小时按600元收费。 属友好单位租用的,经学校同意,按优惠价2000元收费。
2.校内单位在收费时段利用二楼篮球场举行篮球赛,每次收费200元;校外单位租用的每次收费500元;优惠价400元。
(二) 游泳池和田径场、草坪足球场的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另行制定。
(三)网球场的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学校新网球场管理规定》(肇学院办[2013]3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全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组织和管理体育场馆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到财务处领取票据,统一售票,资产管理处督促体育与健康学院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体育馆的设施进行活动,按规定须交纳有偿服务费的要按规定交纳有偿服务费。
第十六条 体育与健康学院必须将体育场馆的所有收入纳入规范化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利用体育馆的设施进行变相的有偿服务或创收,不得出现收取现金不给票据的现象。如发现有上述行为,除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学校财务处外,还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与健康学院对提供收取有偿服务费使用的体育场馆及其设施,应加强管理,确保服务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其余60%作为体育与健康学院的管理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肇庆学院体育场馆使用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肇学院[2002]30号)和《肇庆学院体育场馆收费使用管理办法》(肇学院[2003]3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