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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学院音乐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2017-03-01 09:01  

肇庆学院音乐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肇庆学院音乐厅是学校音乐教学的专用设施,是学校高雅艺术素质教育的场所。为加强音乐厅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音乐厅的功能和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肇庆学院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音乐学院负责音乐厅的常规维护、维修、保养,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监督落实。涉及本办法各条款以外的具体管理规定由音乐学院拟订,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音乐厅的功能定位为教学科研场馆,可用于音乐学院演、展、赛活动、学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音乐会,以及学校在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中举行专场音乐会等。

第四条 除学校举行音乐会和音乐学院从事正常的教学活动外,校内其他单位使用音乐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下同)领导审批;校外单位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须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办理使用审批的程序:

(一)音乐学院师生举办音乐会或比赛的,由主办部门或个人填写使用申请表(表1),经指导老师签署意见、教学部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

(二)校内其他单位使用音乐厅的,由主办部门填写申请表(表2),经主办部门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送交音乐学院领导审核,再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的,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表3),交音乐学院领导审核并确定租金,再交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好租金缴纳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以上三种表格均可在音乐学院网页下载。

第六条 在填写申请表前,使用单位需与音乐厅管理员商定使用时间,避免时间冲突。每学期的申请开放时间为:第二周至第十七周。每周的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每学期的第一周、教学周最后一周为设备检修时间,考试周作为专业考场,不接受使用申请。活动的彩排、演出一般安排在晚上时段或周三下午进行,白天时段仅安排会议、学术讲座、走台、场地布置等不需要多位工作人员协同完成的任务。

第七条 各项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音乐学院师生举办演、展、赛活动,在音乐厅开放时间内可免费使用音乐厅;校内各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如无专项经费或赞助经费,经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免费使用音乐厅,非上班时间须支付音乐厅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标准为300元每场次。

(二)校内各单位举办活动使用音乐厅,如有专项经费或赞助经费,按1000元每场次收费(3小时内,超时部分每半小时2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

(三)校外单位租用音乐厅举办文艺演出、艺术类竞赛的每场5000元(3小时以内,超时部分每半小时7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举办会议、知识竞赛或讲座的每场3000元(3小时以内,超时部分每半小时4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排练或自行录制文艺节目的每场2500元(3小时以内,超时部分每半小时4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周末或节假日等非开放时间使用音乐厅的,每场次加收500元。

(四)所收租金均为含税价,收费发票由学校财务处提供。

第八条 校外单位经批准租用音乐厅的,其租金由使用单位在使用前直接上交学校财务处;校内单位租用音乐厅,属于专项经费支出的,要到财务处办理校内转账,属于赞助经费支出的,要到学校财务处交费。

第九条 所收租金主要用于补偿音乐厅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损耗。按照《肇庆学院资产有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音乐学院与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每学期收取的租金总额小于或等于3万元时,税后的30%上交学校,70%作为音乐学院的管理费和相关人员劳务补助;总额大于3万元时,税后的40%上交学校,60%作为音乐学院的管理费和相关人员劳务补助。

第十条 音乐厅使用时间从音乐厅开门算起,直至所有演员、道具撤出音乐厅为止;超时使用的需补交费用。

第十一条 音乐厅使用遵循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若学校重大活动必须使用音乐厅,与学校其他单位使用音乐厅有时间冲突的,由院长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音乐厅可提供使用的设备:

(一)音响设备:音乐厅配备有线麦克风六支,无线麦克风四支,电脑一台,DVD播放机一台。使用人提供的移动存储设备(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不能携带病毒,提供CD光盘的盘面要求洁净、无划痕。

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准自带用电设备,若演出需要必须自带用电设备(如灯光、音响、投影、电脑等),需办理书面申请,经音乐学院批准后,方可带入音乐厅,并自带连接线。

自带的设备在音乐厅使用时,如出现运行不稳定、效果失真、设备损坏等情况,管理员概不负责。自带的设备在音乐厅使用,导致音乐厅原有设备损坏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须照价赔偿。

(二)灯光设备:音乐厅配有LED彩灯、聚光灯、回光灯、追光灯。

(三)化妆、更衣室:音乐厅后台有专业化妆间、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

(四)钢琴:音乐厅配有三台三角钢琴,如需使用施坦威钢琴的,请参照《施坦威钢琴使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申请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未经允许不能随意搬动音乐厅内钢琴、合唱台、桌椅等物品。如因擅自搬动造成物品损坏的,要按《肇庆学院仪器设备损失丢失赔偿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禁在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前堆放物品。使用结束后,需将音乐厅前后台桌椅摆放整齐,如出现乱摆乱放现象的,音乐学院有权拒绝该单位再次申请使用。

(三)为保证音乐厅的清洁卫生,任何人不得在音乐厅内用餐和吸烟。

(四)音乐厅背景墙可张挂横幅、喷画,但是必须使用绳子拉紧,不准使用透明胶、双面胶、钉子;若张挂3米及以上高度的背景喷画,必须搭建铁架固定。

(五)音乐厅内四周墙面、舞台边沿不准张贴任何装饰物,包括个人海报、气球等。

(六)灯光吊杆禁止挂横幅、气球等物体。

(七)音乐厅内不允许使用礼炮、礼花。

(八)为使上述要求得以有效落实,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前需向音乐学院办公室交纳500元保证金,如无问题,保证金在活动结束后悉数退还;如发现有违规现象,将扣除保证金作为维修、维护、清洁等相关支出;租借设备进入音乐厅使用的,视具体情况增加保证金。

第十四条 音乐厅如有重要活动,保卫处要落实安保、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学校主办的活动,由校办协调保卫处;校内其他单位借用音乐厅的,由使用单位报告保卫处;属于校外单位租用音乐厅的,由音乐学院报告保卫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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